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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师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6-03-03

第十二师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 第十二 师农业 生产取用水 水资源税 有关 工作,根据 《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 2024 〕 9 号)、 《水利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 2025 〕 38 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限额

(一)职工身份地(集体所有制连队家庭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均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 40% 计征水资源税,税额为 0.5 元/ 立方米。

(二)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均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 40% 计征水资源税,税额为 0.5 元/ 立方米。

(三)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分区计征水资源税。

  1. 对地下水资源不超载(非超采)开发利用宜采区,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 50% 计征水资源税,税额为 0.5 元/ 立方米。
  2. 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超载区(超采区),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 70% 计征水资源税,税额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 1.0 元/ 立方米)。

二、粮食作物名录

粮食作物为:谷物(稻谷、小麦、玉米、荞麦、大麦、谷子、高粱、燕麦等),薯类(马铃薯、甘薯等),豆类(大豆、绿豆、红小豆等)。

三、地下水分区划定

根据《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十二师辖区除 221 团二连部分区域、 104 团 3 连为地下水资源不超载(非超采)的开发利用宜采区外,其余团场和连队均为地下水开发利用超载区(超采区)。

四、农业生产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实行累进税额

依据审批后的农业生产取用水计划,对 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

(一)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内(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征收;

(二)超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百征收;

(三)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百征收。

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五、法律后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依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 2024 〕 9 号)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取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无计量或计量设施不正常取水。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24 〕 28 号),无计量设施、计量不准确、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纳税。

(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取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 2024 〕 9 号),取水权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六、政策咨询

对地下水取用水水资源税政策有疑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咨询,师水利局会同师财政局 、 税务 部门负责解答。

(一) 联系电话: 099 1- 3781270 (水利部门)

0991-3920490 (税务部门)

0 991-3663132(农业部门)

(二)联系邮箱: 1424565707@qq.com

(三)来信来访地址: 第 十二 师水利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 1777 号,邮编: 830000 )

特此通告。

第 十二 师水利局

第 十二 师财政局

第 十二 师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 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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